向香港特區政府提交之

對《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諮詢文件》之意見
 

馮智活

2002/12/24聖誕前夕

 

本人為前立法局直選議員(1991-95),現職牧師。特首、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一再保證,在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後,港人自由人權不會被削減,本人不能苟同,茲列出保安局二零零二年九月之《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諮詢文件》內之建議以說明立法後,港人自由將有明顯而實質之影響。

 

《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諮詢文件》2.7段,「發動戰爭」的定義被擴闊至一班人「意圖」阻止政府自由行使權力,並「準備」以暴力對抗任何反對行動,見《諮詢文件》附註17。一班人祇是有「意圖」並「準備」,而是未有實際行動,也可被控告「發動戰爭」。此乃將有關罪行的範圍擴充。

 

《諮詢文件》2.13段,「串謀、協助和教唆、慫使和促使他人干犯實質叛國罪」是新增的罪行,是現時本港法律所沒有的。

 

《諮詢文件》2.14段,將「隱匿叛國罪」訂為法定罪行是新增的。

 

《諮詢文件》2.17段,將「叛國罪的域外效力,應涵蓋所有香港特區的永久性居民在香港特區以外地方作出的行為」是新的。

 

現時本港並無分裂國家罪,故《諮詢文件》3.6段、3.7段、3.9段、3.10段、及3.11段皆為新的罪行。而所提之「嚴重非法手段」是新概念。

 

《諮詢文件》4.13段及4.17段,「煽動叛亂罪行」的定義及範圍比現時法例的「煽動罪」更廣泛,令人更易入罪。而4.21段將叛國罪涵蓋所有香港特區的永久性居民在香港特區以外地方作出的行為而將其列為成文法例是新的。

 

現時本港並無顛覆罪,《諮詢文件》5.5段、5.7段、5.8段有關的顛覆罪行是新的。

 

《諮詢文件》6.18段明言:「我們建議訂一個新的受保護類別,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與香港特區之間的關係…」6.19段所列之竊取國家機密罪,是將現時的間諜罪及非法披露受保護資料罪擴大。6.22段更說明「我們建議訂立一項新罪行,訂明凡把未經授權而(直接或間接)取得的受條例第III部保護的資料,作出未經授權和具損害性的披露,即屬犯案。」

 

《諮詢文件》7.12段列明「有需要另訂條文」,以防止外國政治性組織與本地政治性組織建立有損國家安全或統一的聯繫。7.13段則明言現時已有法例,「由於損害國家安全活動性質上非常嚴重及應受譴責…因此必須進一步以特定的措施,應付國家安全的需要。」7.14段續說「為此,我們建議把組織或支援被禁制的活動列為罪行。」而7.15段至7.17段所列對本港組織的限制是超於現時《社團條例》所列者。

 

《諮詢文件》8.5段內警方具有的「緊急進入、搜查和檢走的權力」、及8.6段所列之警方「緊急財務調查的權力」是新的。

 

以上所列祇是《諮詢文件》明顯而較重要之新增罪行及警方權力,並未列出其他較細微的新罪行或擴充罪行,而《諮詢文件》所列罪行之刑罰也較一般同樣性質之罪行為重。港人日後必步步為營,極易墮入法網。

 

政府必須撤銷上述新增或擴充之罪行及警權,以貫徹不削減港人自由之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