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11
星期五 
社評  
    居權爭議告終香港法治受創  
 
 [ 信報財經新聞 ]  
 
    除 非 爭 取 居 港 權 的 港 人 內 地 子 女 和 他 們 的 律 師 找 到 理 由 繼 續 進 行 訴 訟 , 有 關 居 港 權 的 爭 拗 到 昨 天 終 審 法 院 就 此 做 出 的 判 決 之 後 已 經 告 一 段 落 。 對 於 特 區 政 府 而 言 , 除 了 上 訴 失 敗 必 須 返 回 內 地 者 中 可 能 有 少 數 人 拒 不 接 受 判 決 、 藏 匿 起 來 或 抗 拒 遣 返 造 成 的 小 麻 煩 之 外 , 此 事 引 發 的 問 題 也 可 告 一 段 落 。
 
    對 香 港 和 對 特 區 政 府 而 言 , 居 港 權 問 題 爭 議 採 取 拒 港 人 內 地 子 女 於 深 圳 河 之 外 的 辦 法 處 理 , 使 得 猶 如 已 經 上 了 巴 士 高 喊 「 關 門 」 的 乘 客 , 不 必 再 擔 心 會 有 大 批 人 前 來 香 港 分 一 杯 羹 ; 特 區 政 府 則 不 必 為 「 一 百 六 十 七 萬 」 人 大 舉 入 侵 香 港 的 虛 幻 圖 景 而 驚 慌 。 由 於 一 百 六 十 七 萬 的 數 字 真 實 性 成 疑 , 特 區 政 府 本 身 也 許 從 來 沒 有 驚 慌 過 。
 
    在 特 首 董 建 華 置 《 基 本 法 》 第 一 百 五 十 八 條 關 於 終 審 法 院 才 能 請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釋 法 規 定 於 不 顧 , 而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以 泰 山 壓 頂 之 勢 否 定 終 院 九 九 年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的 裁 決 之 後 , 絕 大 多 數 港 人 在 內 地 子 女 喪 失 居 港 權 的 命 運 已 經 確 定 。 終 院 昨 天 的 判 決 只 不 過 是 在 人 大 釋 法 造 成 香 港 終 審 法 院 判 決 不 遂 上 意 時 即 無 終 審 權 的 冷 酷 現 實 面 前 略 盡 綿 力 , 竭 力 維 持 普 通 法 餘 緒 的 溫 情 , 令 少 數 人 在 「 合 理 期 望 」 理 據 下 得 以 留 在 香 港 。 終 院 關 於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 基 本 法 》 在 香 港 實 施 之 前 來 港 者 得 以 留 港 的 判 決 , 適 足 以 反 映 出 特 區 政 府 冷 酷 無 情 的 面 目 。
 
    略 使 人 感 到 安 慰 的 是 , 特 區 政 府 給 予 敗 訴 者 寬 限 期 , 容 許 他 們 居 留 到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 並 要 求 內 地 政 府 合 作 , 不 向 這 些 人 施 以 懲 罰 。 不 過 , 爭 取 居 港 權 敗 訴 人 士 要 求 的 酌 情 權 , 大 概 只 能 給 予 有 年 邁 父 母 在 港 需 要 成 年 子 女 照 顧 及 在 內 地 無 親 無 故 的 稚 齡 兒 童 。 如 果 使 用 酌 情 權 讓 敗 訴 者 全 部 留 下 , 則 是 對 接 受 中 港 兩 地 政 府 勸 諭 已 經 返 回 內 地 者 的 不 公 。
 
    如 果 對 居 港 權 一 役 作 一 個 結 論 的 話 , 對 香 港 , 對 「 一 國 兩 制 」 而 言 , 可 謂 損 失 慘 重 。
 
    第 一 、 從 當 代 人 權 的 角 度 看 , 大 量 港 人 內 地 子 女 喪 失 居 港 權 以 及 在 爭 取 居 港 權 過 程 中 經 歷 許 多 苦 難 者 的 遭 遇 令 人 唏 噓 。 當 代 著 名 人 權 大 律 師 羅 伯 遜 ( Geoffrey Robertson ) 在 去 年 來 港 支 持 爭 取 居 港 權 者 期 間 說 : 「 他 們 遭 受 的 苦 難 是 不 應 該 發 生 在 文 明 社 會 中 的 。 」 父 母 子 女 家 庭 團 聚 是 基 本 人 權 , 享 有 此 權 利 者 通 常 不 太 以 為 意 , 一 旦 喪 失 此 權 , 其 創 痛 難 以 形 容 。
 
    第 二 、 人 大 常 委 會 釋 法 推 翻 香 港 終 審 法 院 判 決 , 一 舉 改 變 了 普 通 法 的 法 治 原 則 , 誠 如 大 律 師 公 會 主 席 梁 家 傑 所 說 , 這 表 明 , 終 審 法 院 之 上 , 仍 有 尚 方 寶 劍 。 只 要 特 區 政 府 或 中 央 政 府 不 願 接 受 終 院 的 審 決 , 人 大 即 可 重 新 釋 法 。 如 果 再 次 發 生 人 大 釋 法 事 件 , 香 港 的 法 治 基 礎 將 被 破 壞 殆 盡 , 表 明 香 港 背 離 普 通 法 法 治 系 統 , 納 入 中 國 嚴 酷 的 法 制 系 統 。
 
    在 去 年 終 院 對 莊 豐 源 案 中 判 決 內 地 人 士 在 港 逗 留 期 間 出 生 子 女 有 居 港 權 之 後 , 特 區 政 府 沒 有 要 求 人 大 釋 法 , 有 人 對 此 得 出 樂 觀 的 結 論 , 認 為 有 關 當 局 接 受 了 教 訓 , 儘 管 原 則 上 不 接 受 終 院 的 判 決 , 卻 並 未 再 次 讓 人 大 釋 法 。 我 們 希 望 特 區 政 府 和 中 央 政 府 的 確 汲 取 了 教 訓 , 而 不 是 因 為 由 於 此 一 判 決 不 會 造 成 大 批 人 來 港 生 子 的 後 果 才 未 採 取 行 動 。 不 過 , 九 九 年 六 月 人 大 釋 法 對 香 港 造 成 的 傷 害 太 嚴 重 , 對 莊 豐 源 一 案 所 持 克 制 態 度 未 能 醫 治 好 人 大 釋 法 的 創 傷 。
 
    第 三 、 特 區 政 府 在 居 權 案 中 雖 然 以 一 百 六 十 七 萬 的 數 字 使 得 多 數 港 人 無 可 奈 何 接 納 人 大 釋 法 , 但 是 , 它 本 身 也 因 此 身 受 重 創 。 其 一 , 出 爾 反 爾 , 影 響 威 信 。 終 院 在 九 九 年 一 月 作 出 有 利 於 爭 取 居 港 權 者 的 判 決 之 後 , 特 首 董 建 華 等 官 員 公 開 聲 明 會 接 納 判 決 , 旋 即 要 求 人 大 釋 法 : 其 二 , 違 反 應 由 法 院 要 求 釋 法 的 條 款 , 由 特 首 出 面 向 中 央 政 府 要 求 人 大 釋 法 , 破 壞 香 港 法 治 。
 
    在 香 港 , 不 少 人 認 為 , 回 歸 以 來 , 中 央 政 府 克 制 , 沒 有 公 然 干 預 香 港 事 務 。 居 港 權 爭 執 表 明 , 中 央 政 府 並 未 袖 手 旁 觀 , 而 是 出 手 干 預 了 香 港 的 司 法 制 度 , 而 在 特 首 連 任 獨 腳 戲 中 , 中 央 政 府 的 角 色 更 為 明 顯 。 可 悲 的 是 , 在 經 濟 困 頓 之 中 , 許 多 港 人 似 乎 無 能 為 力 , 只 有 默 認 邁 向 一 國 的 命 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