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香港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 民政事務委員會
       研究性傾向歧視問題小組委員會
 

各位立法會議員:

懇請從速立法禁止歧視非異性戀者 

本人為基督教牧師,在教會工作至今已十九年。自1983年已關注同性戀非刑事化事宜,於1988年至91年間聯同其他團體公開要求將同性戀行為非刑事化。1991至95年為立法局議員。本人對同志課題有少許鑽研,並與同志人士(包括海外)及社團保持聯繫,近年更為同志基督徒團體講道主講信仰課程。雖本人並非同志,但自信對同志問題及處境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及體會。 

基督徒反對同性戀,皆因聖經反對。查聖經也反對女人講道(提摩太前書2:12),故很多教會不按立女性為牧師,但也有教會不照聖經教導按立女牧師,近年本港有兩間教會開始按立女牧師。聖經也支持奴隸制(以弗所書6:5-9,參看利未記25:44-55),認為要順服而不應反抗政府(羅馬書13:1-2),要生養眾多(創世記1:28),另外,咒罵父母的、姦夫淫婦、肛交者、獸姦者…一律要被處死!(利未記20:9-17)今天信徒不應盲目地遵守這些教導。其實舊約聖經反對的只是男性之間的肛交,新約聖經時代的保羅只是反對男性或女性的同性性行為而並非同性之戀情,因為當時根本不知世間有同性之戀愛。而耶穌無談及同性戀。同性戀是近半世紀才公開地以科學方法探究而漸漸被真確認知的。同性戀是否對錯絕對不能以二千年前(即新約聖經年代,而舊約聖經年代則更早)的人類知識經驗來判斷。近年來漸漸有教會接納同性戀者,而The Episcopal Church of USA (美國聖公會,網站 www.episcopalchurch.org/)一些主教,更按立同性戀者為牧師。 

同志在本港受到歧視,是不爭之事實,連本人也因支持同志而曾受公開嘲笑。而歧視最嚴重的可能是在教會,同性戀被視為罪大惡極,同志不能被容忍,最終多數是被迫離開教會,若要生存就要隱藏同志身份。如果有人將教會(私人團體)內的歧視帶到社會(公眾場合),則市民應受到法律上的保護。近日一些對同志歧視的言論及社會行為對同志的傷害尤深,必須受到某程度之約束制止。人人平等是必須建基於互相尊重之上,而社會也必須具有廣闊的容忍才可享有和諧,求同存異是現代多元社會應有的態度。當然不可能要求所有人同意同性戀,只是希望不受言語行為方面的歧視。但有人強求所有人要像他們一樣反對同性戀,宣揚不真確及歧視敵視之言語,強求同志也要跟他們的生活方式。就明光社所印制的宣傳單張「同性戀的真相」,內容嚴重錯誤及極其偏激,與本人所認知的全然不同,我認識一對男同志朋友他們「結婚」已二十多年了。要注意它不是理性討論的文章,而是宣揚反同性戀的宣傳單張!我們的社會,可以容許以錯誤和偏激資料惡意中傷某類人士嗎?奇怪的是有人卻不認為這是歧視行為!這份單張列出四個可以輔導同性戀的機構,可以想像這些機構會以什麼立場來輔導同志。 

衛生福利局局長於2001年7月4日致  貴小組委員會函件中,說明「同性戀並非一種需要治療的疾病…受資助社會服務機構提供的臨床心理服務,是由社會福利署監管。社署並沒有資助任何社會服務機構進行厭惡療法或提供任何種類的心理/精神服務,以改變服務使用者的性傾向…社署及其他社會服務機構的臨床心理學家在提供臨床心理服務時,也可能會使用心理療法,幫助求助人處理因某種性傾向而引發的情緒問題。提供這類服務並非為改變任何人的性傾向…」本人同意以這立場來輔導同性戀人士,希望同志(包括雙性戀者等)不單在極不普遍的臨床心理服務中,也可在普通市民接觸的社會服務機構所提供的輔導中享用正確而有益的心理輔導。衛生福利局會否向社工提供有關同性戀課題的在職訓練?另外,教署何時才有勇氣向校長及老師提供有關處理同性戀學生的指引?很多對同志的歧視是源於無知,但卻釀成巨大傷害。期望我們的社會有更多的愛心和寬容。1996年政府有關同性戀的諮詢文件中承諾會進行有關同性戀的公眾教育,在出現有人公然歧視同性戀的今天,看來政府有關部門應做多些反歧視的工作了。 

事實勝於雄辯,我所認識的同志(約數十人)皆心理身理與常人無異,若他們不表示其同志身份他人根本不可知道,而他們是不自覺地自然地擁有非異性戀之傾向,正如異性戀者一樣自然地有異性戀傾向,當中不乏專業人士,包括大學教授和神職人員等,我不但不覺得他們有什麼問題,相反地我從他們身上學到一些人生智慧。如果有人攻擊我所認識的同志是不正常是不道德,我會以我個人聲譽及誠信努力加以反擊,因為他們是我認識的朋友,其實所有人我皆以朋友看待。如果有人認為他們所接觸的同志是有問題的(我很懷疑),那麼請他們不要以偏概全,以為所有同志皆有問題,起碼我所認識的同志不是他們心目中的模樣。今天社會充滿仇恨敵意攻擊自義自大,以強凌弱攻擊他人正常沒有問題也不能改變的性傾向,以自己的性生活模式強加於別人身上,是現代社會所不能容忍的。 

縱觀現況,政府不熱衷推動對同性戀的真確認識,我們當然不能對一再出現的公開歧視行為就手旁觀,唯有寄望立法會議員推動立法制止歧視。其實教育及立法是相輔相成的,自1991年政府成功推動同性戀非刑事化至今已十年了,現在應是在法律上做點功夫的時候,立法保障同性戀者及同志免受歧視是時候了,政府官員、議員們、同志們、有識之士,一同努力罷!

  馮智活  敬啟       2001年8月20日
(網站: www.fungchiwood.com)

附:明光社印制的宣傳單張「同性戀的真相」

(可以在明光社網站內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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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社印制的宣傳單張)

同性戀的真相

(一)前言在香港有關同性戀問題的討論,大多缺乏全面的資料,明光社出版這系列的
單張,目的是向公眾提供一些被人忽略的資料,使各位能對同性戀問題有更清楚的認
識,期望這單張能對各位讀者有幫助。有人批評傳媒過份醜化同性戀者,但近年的趨勢
卻是醜化反同性戀的人士,並將之等同歧視,身在其中我們往往對所討論的內容產生混
亂,首先讓我們澄清一些觀念。很多人對同性戀的理解,其實有不少觀念是十分含糊
的,因為「同性戀」者其實是有不同的類型,各有不同的特性,如:l 他們對異性能有
著不同程度的反應;l 他們有著不同的成長經歷,以致影響現時的行為;l 即管是性伴
侶的數目也有不同,有些同性戀者是期望追求真摰的同性愛,但一般而言,大多數的同
性戀者性伴侶的數目遠較異性戀者為多。

(二)「同性戀」是否可被界定呢?部份人士把「同性戀」描述為個人對同性有著性慾
的衝動。而另外一些學者,則界定「同性戀」是個人在同性關係上出現問題。引發問題
的成因可能是同性別父/母對孩子有意或無意的疏忽或者虐待所致,這種創傷令到孩子
正常的心理發展受傷害,結果將影響個人與同性間的相處。這種界定方法主要集中於同
性戀者心理上的問題,而非如前述那樣,以個人對同性的性慾關係作為界定的方法常識
知多D1我們常因一些男士或女士,沒有所謂之「男子氣慨」或「女人味」便取笑他們
是同性戀者,可是我們必須明白同性戀者並沒有一個特定的形象,確實:有些男同性戀
者是「娘娘腔」的,但有一些則在外表及行為上仍有著顯著的男性表現。

三)「同性戀」是否純是一種另類生活選擇?我們要明白這種「生活選擇」是需付出極
大的代價,這是我們不可不知的。普遍流傳的謬誤是認為同性戀行為只是個人的選擇,
對自己、對他人也沒有傷害,因為同性戀者面對的病患,如愛滋病及直腸癌等,並非特
別存在於同性戀者身上,異性戀者也常患有這些病,可是從統計數據中,我們發現同性
戀者患上某些疾病的比率,如愛滋病及直腸癌等,便遠較異性戀者高,這是與同性戀者
的性交習慣有一定的關係。不少研究指出,同性戀者患上上述疾病的機會率是較異性戀
者高。根據Jeffrey Satinover醫生的資料,同性戀者常面對的健康問題,包括:
 - 長期、可致命的肝病-有傳染性的肝炎,患肝癌的機會增加。
 - 必然致命的免疫疾病。
 - 經常致命的直腸癌。l 多方面腹部的(及其他)傳染病。
 - 比常人高得多的自殺率。l 至少有50%機會在漫長及昂貴的治療過程後才死亡。
 - 預期壽命短25-30年。
 - 建立或保持成功婚姻的機會大為降低。
(Jeffrey Satinover, Homosexuality & the Politics of Truth,Hamewith, 1996,
P.51)

四)「同性戀」有那幾種類型?不同人士有著不同的分類方法,在這裡我們嘗試依從輔
導的角度作出區分:
- 部分同性戀者是藉著與其他同性別人士產生密切的關係,以滿足及補償自己在性別身
份上的問題(「強制的同性戀」(compulsive homosexuality)。
- 此外有些同性戀行為是一種癥狀,反映出一些個人未能處理或性格上的問題,如:成
長中未能學習如何與同性建立關係、有著強烈支配他人的問題或對異性戀的恐懼(「癥
狀的同性戀」(symptomatic homosexuality)。

常識知多D2同性戀團體經常說在社會上約有十分一的同性戀者,可是在西方有關的調
查指出,同性戀者在社會上最多佔2-4%,在中國人社群中,同性戀者的比例難以確
定,但很可能更低。

 有些同性戀行為是因著特殊的情況及環境而發生,但參與者是沒有同性戀的傾向(偶
發的同性戀 episodic homosexuality)。
 典型的情況便是發生於:
O 監獄的同性性行為;
O 青少年可能因著好奇而模仿同性戀者的行徑,這並非由於性心理的需要或問題而引發

O 有一些人從事於同性戀的活動而獲取金錢;
O 為尋找一種新的刺激感覺,而作出嘗試。

常識知多D3社會上常有一種錯誤的說法,認為只要你對同性有好感,那你便是同性戀
者,這是一種誤解,因為在成長過程中,青少年是會對同性有著好奇的感覺或心理上的
依附心態,我們萬萬不可因此而誤認自己是同性戀者。至於是否有天生的同性戀者,在
醫學界中仍是沒有定論。

五) 援助機構:假若你有「同性戀」的困擾,以下機構對輔導同性戀者也有著充分的
經驗,相信能有助你解決困難:

O 突破機構(27366999)
O 浸會愛群社會服務處(25721799)
O 中華基督教青年會(27833360)
O 青少年愛滋教育心(25543399)

假若,你正面對「同性戀」困擾,我們十分希望這份單張對你有幫助,而且請你相信,
有不少同性戀者經過治療也是可以改變的,只要你下定決心,問題當有解決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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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可參考:
- Don Schmierer. An Ounce of Prevention. Nashville: Word. 1998
- John F. Harvey. The Homosexual Person: New Thinking in Pastoral Care. San
Francisco: Ignatius Press. 1987
- John F. Harvey. The Truth About Homosexuality: The Cry of The Faithful.
San Francisco: Ignatius Press.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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