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傾向民意調查2002」
一九九五年十月至十一月期間,香港政府進行過一項有關性傾向歧視問題的民意調查,
結果顯示大眾對不同性傾向人士的接納程度偏低,並認為立法禁止歧視不太有效。一九
九六年,民政事務局就有關性傾向歧視的研究向公眾諮詢,最後政府表示有壓倒性
的85%的意見反對立法取消歧視。一九九七年六月,《家庭崗位、性傾向及年齡平等機
會條例》草案以兩票之微不獲通過之後,不論政府或立法會,均未有就性傾向歧視、不
同性傾向人士獲得平等機會及免受歧視作出任何政策及法例上的改革。
香港理工大學「社會政策研究中心」,聯同「同志社區聯席會議」,於二○○二年五月
廿七日至廿九日期間,進行一項名為「性傾向民意調查2002」的全港性電話調查研究。
這是自一九九五年由官方所進行過的調查以來,最新一輪有關性傾向的民意調查。
經過初步的數據分析後,發現市民對不同性傾向人士的接受程度較一九九五年大幅
攀升,誤解相應減少。市民亦認為不同性傾向人士跟異性戀者應獲平等的權利。以下是
部份所得數據:
同性伴侶的平等權利: 79.9%被訪者認為「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在組織家庭方面應
擁有平等的權利」; 73.3%被訪者認為「同性伴侶應享有與異性伴侶以配偶身份享
用公司福利,如房屋、醫療等的權利。」
對同性戀者接受程度: 69.2%被訪者接受「陌生人」是同性戀者;75%被訪者接受
「同事」是同性戀者;68.5%被訪者接受「好朋友」是同性戀者。
宗教人士的接受程度: 社會人士一直概括認為宗教界別對同性戀議題採取反對的
態度。是次調查卻發現,70.7%信奉天主教及基督教的被訪者認為「同性伴侶與異性伴
侶在組織家庭方面應擁有平等的權利」;81.6%被訪者接受「同事」是同性戀者。
本中心相信是次調查報告,正反映市民對性傾向平等機會立法、反歧視措施和相關
政策改革的訴求;對社會進一步邁向平等和諧的殷切。各個要點之詳細內容,將由是項
調查之研究員於明日之記者會上,向新聞界友好闡述。歡迎 貴社派員蒞臨採訪。如有
任何查詢,請致電:2766-4656。記者會詳情如下:
日期: 2002年8月9日
時間: 下午3時正
地點: 香港理工大學M106室
研究員:李偉儀(項目統籌主任,香港理工大學社會政策研究中心)
邵國華(性權會主席,同志社區聯席會議)
社會政策研究中心謹啟
性傾向民意調查2002
香港理工大學社會政策研究中心
同志社區聯席會議
合辦
(1) 研究目的及方法
一九九五年十月至十一月期間,香港政府進行過一項有關性傾向歧視問題的民意調查,結果顯示大眾對不同性傾向人士的接納程度偏低,並認為立法禁止歧視不太有效。一九九六年,民政事務局就有關性傾向歧視的研究向公眾諮詢,最後政府表示有壓倒性的(overwhelming)85%的意見表示反對立法取消歧視。一九九七年六月,《家庭崗位、性傾向及年齡平等機會條例》草案以兩票之微不獲通過之後,不論政府及立法會,均未有就性傾向歧視立法,作過任何建議。可見政府由一九九六年到現在,一直未有為不同性向人士獲得平等機會及免受歧視作出任何政策及法例上的改革。
香港理工大學「社會政策研究中心」,聯同「同志社區聯席會議」,於二○○二年五月廿七至廿九日期間,進行一項名為「性傾向民意調查2002」的全港性電話調查研究。這是自一九九五/九六年由官方所進行過的調查以來,最新一輪有關性傾向的民意調查。
整項調查是透過訪問員在香港理工大學「電腦輔助調查室」,利用電話向全港住宅砲話用戶作為目標群體(即總體 - population)進行隨機性質的訪問。訪問對象是十五歲以上的香港市民,有效個案共計521個(被訪者資料詳見附錄部份)。研究樣本是從最近出版的香港住宅電話簿(英文版)以隨機方法抽出若干電話號碼,訪問員即據此接觸目標用戶,在每戶隨機抽出一位最終受訪者。調查於晚上六時至十時進行。抽選電話數目共有5,513條線,分別為:
1. 答應合作:521
2. 接通即拒絕/拒絕合作/中途拒絕:1,083
3. 非目標樣本:705
4. 無人接聽/電話留言機/線路正在使用/長鳴:3,204
合作訪問率: 521 .=32.48%
521+1083
是項調查,主要探討以下方面:(1)市民對同性戀的誤解與認知;(2)市民對同性戀者/同性伴侶應享平等權利的同意程度;(3) 市民對不同社會身份的同性戀者/不同性傾向行為模式的接受程度。
數據分析發現,市民對不同性傾向人士的接受程度較一九九六年大幅攀升,誤解相對減少。市民亦認為不同性傾向人士跟異性戀者應享平等的權利。
「社會政策研究中心」相信這次調查報告,正反映市民對性傾向平等機會立法、反歧視措施和相關政策改革的訴求;對社會進一步邁向平等和諧的殷切。本研究亦嘗試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令不同性傾向人士的處境得以改善。
(2) 基本數據分析
2.1被訪者對同性戀的誤解與認知
整體而言,被訪者對同性戀並沒有太多的誤解。對於一些在社會上廣為流傳的誤解如「同性戀者較異性戀者濫交」【表5】、「同性戀者較異性戀者短命」【表6】亦不表同意。然而,把同性戀等同疾病(包括心理病態和愛滋病等)掛勾的偏見卻仍然大行其道【表1】、【表4】。
另外,社會大眾慣性假設異性戀家庭才適宜養育子女,在其它家庭模式例如單親、同性家庭必會對下一代的成長構成問題。故此,在整個有關性傾向的討論中,較具爭議性的項目就是有關同性伴侶家庭是否適宜養育子女的討論,故出現同意者及不同意者各佔一半的情況【表3】。
近五成(47.9%)的被訪者同意及非常同意,同性戀是一種心理病態,需要治療。
【表1】「你有幾大程度同意同性戀是一種心理病態,需要治療?」Homosexuality is a psychological disorder, which needs therap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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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數 |
有效百份比 |
|
非常同意 |
52 |
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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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
172 |
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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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 |
213 |
45.6% |
|
非常不同意 |
30 |
6.4% |
|
合計 |
467 |
100% |
只有19.7%的被訪者同意及非常同意,同性戀者無能力當教師。
【表2】「你有幾大程度同意同性戀者無能力當教師?」Homosexuals are not capable to be teac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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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數 |
有效百份比 |
|
非常同意 |
21 |
4.1% |
|
同意 |
79 |
15.6% |
|
不同意 |
354 |
69.8% |
|
非常不同意 |
53 |
10.5% |
|
合計 |
507 |
100% |
約五成(50.6%)的被訪者同意及非常同意,同性伴侶家庭不適宜養育子女。
【表3】「你有幾大程度同意同性伴侶家庭不適宜養育子女?」Homosexual families are not suitable for rearing child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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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數 |
有效百份比 |
|
非常同意 |
44 |
9.1% |
|
同意 |
201 |
41.5% |
|
不同意 |
214 |
44.2% |
|
非常不同意 |
25 |
5.2% |
|
合計 |
484 |
100% |
近七成(69.3%)的被訪者同意及非常同意,同性戀者較易感染愛滋病。
【表4】「你有幾大程度同意同性戀者較易感染愛滋病?」It is easier for homosexuals to be infected with AI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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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數 |
有效百份比 |
|
非常同意 |
76 |
15.9% |
|
同意 |
256 |
53.4% |
|
不同意 |
133 |
27.8% |
|
非常不同意 |
14 |
2.9% |
|
合計 |
479 |
100% |
只有27.7%的被訪者同意及非常同意,同性戀者較異性戀者濫交。
【表5】「你有幾大程度同意同性戀者較異性戀者濫交?」Homosexuals are more promiscuous than heterosexu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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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數 |
有效百份比 |
|
非常同意 |
18 |
4% |
|
同意 |
107 |
23.7% |
|
不同意 |
308 |
68.3% |
|
非常不同意 |
18 |
4% |
|
合計 |
451 |
100% |
只有23%的被訪者同意及非常同意,同性戀者較異性戀者短命。
【表6】「你有幾大程度同意同性戀者較異性戀者短命?」Homosexuals have shorter lifespan than heterosexu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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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數 |
有效百份比 |
|
非常同意 |
10 |
2.5% |
|
同意 |
91 |
22.5% |
|
不同意 |
255 |
63.1% |
|
非常不同意 |
48 |
11.9% |
|
合計 |
404 |
100% |
只有16%的被訪者同意及非常同意,同性戀者會騷擾兒童。
【表7】「你有幾大程度同意同性戀者會騷擾兒童?」Homosexuals will molest child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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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數 |
有效百份比 |
|
非常同意 |
7 |
1.5% |
|
同意 |
68 |
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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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 |
329 |
70.3% |
|
非常不同意 |
64 |
13.7% |
|
合計 |
468 |
100% |
只有24.3%的被訪者同意及非常同意,同性戀者來自破碎家庭。
【表8】「你有幾大程度同意同性戀者來自破碎家庭?」Homosexuals come from broken famil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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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數 |
有效百份比 |
|
非常同意 |
8 |
1.7% |
|
同意 |
107 |
22.6% |
|
不同意 |
324 |
68.5% |
|
非常不同意 |
34 |
7.2% |
|
合計 |
473 |
100% |
只有27.3%的被訪者同意及非常同意,同性戀者憎恨異性。
【表9】「你有幾大程度同意同性戀者憎恨異性?」Homosexuals hate the opposite s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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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數 |
有效百份比 |
|
非常同意 |
13 |
2.8% |
|
同意 |
113 |
24.5% |
|
不同意 |
308 |
66.8% |
|
非常不同意 |
27 |
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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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461 |
100% |
2.2被訪者對「同性戀者應享平等權利」的同意程度
絕大部份被訪者贊成不同性傾向人士跟異性戀者在工作就業(93.2%)【表10】、選擇配偶(91.0%)【表11】、接受教育(98.0%)【表12】及宗教信仰(97.2%)【表13】等方面應享平等的權利。
長期以來,不少同性戀人士反映其性身份往往令他/她們遭到不公平的待遇。高比率的被訪者認為不同性傾向人士跟異性戀者應享平等的權利,一方面證明公眾人士的平等機會與反歧視意識已大大提昇,這可能跟同性戀者受歧視的嚴重程度已到達人所共知的地步有關。另方面,公眾對性傾向平等權利的高支持度,正反映市民對性傾向平等機會立法、反歧視措施的訴求,對社會進一步邁向平等和諧的殷切。這較1996年官方調查中,公眾「贊成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所給的4.0分(見附錄2),有大幅度攀升之勢。
高比率(93.2%)的被訪者同意及非常同意,同性戀者與
異性戀者在「工作就業方面」應擁有平等的權利。
【表10】「你有幾大程度同意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在「工作就業方面」應擁有平等的權利?」
Homosexuals and heterosexuals should have equal rights in terms of work & car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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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數 |
有效百份比 |
|
非常同意 |
137 |
2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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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
341 |
66.5% |
|
不同意 |
30 |
5.8% |
|
非常不同意 |
5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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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513 |
100% |
高比率(91%)的被訪者同意及非常同意,同性戀者與
異性戀者在「選擇配偶方面」應擁有平等的權利。
【表11】「你有幾大程度同意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在「選擇配偶方面」應擁有平等的權利?」
Homosexuals and heterosexuals should have equal rights in terms of choice of sp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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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數 |
有效百份比 |
|
非常同意 |
76 |
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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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
369 |
7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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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 |
39 |
8% |
|
非常不同意 |
5 |
1% |
|
合計 |
489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