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香港基督教協進會曾於一九八零年倡議香港政府設立中央公積金,經過了足足二十年的爭論,香港政府終於決定於今年十二月一日正式推行「強制性公積金」(簡稱「強積金」)。
「強積金」是政府與主宰香港事務之工商界妥協的結果,對本港辛勞地工作了一生的低薪人士來說,只是杯水車薪,「強積金」實難以保障他們在年老時享受起碼的生活水平,更遑論較優遊的生活。
首先,「強積金」的強制性供款上限設得太低,它先規限以僱員月入港幣二萬元作為最高入息供款水平,按僱員薪酬,每月由僱主與僱員各供款百分之五。根據這規定,一位月入一萬元(香港現今入息的中位數)的市民,在他供款三十年後退休,連同賺取的利息和扣除通貨膨脹的因素,以今天購買力計算,他可取回約五十萬元。以香港人的平均壽命七十九歲來說,那位市民退休後每月只會有約二千二百元過活,這數目遠較現時的貧窮線(中位入息數字一半,即五千元)為低。以香港物價之高,市民勞碌一生後所過的生活,比接受綜援者更貧困,我們於心何忍?事實上,香港有一半勞動人口現時的月入在港幣一萬或以下。
其次,現在所設立的「強積金」,起碼三十年後才發揮些微作用,對於快要退休的人或中年人,絕無幫助。
第三,政府預算「強積金」第一年的供款便已達到一百億元,三十年後,更累積至高達一萬億元。對於私人公司管理如此龐大的數目,政府可有足夠的監管嗎?事實上,在「強積金」的推廣及運作上,最大的得益者是否只是銀行、證券公司、互惠基金經理、保險業從業員……?
或曰,基於增進香港的國際形象,特區政府必須設立一項全人的社會保障計劃,以符合《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要求。可惜,「強積金」遠低於國際的標準,也不能令每位香港市民享有上述公約第九條「全面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的規定。特區政府此時設立「強積金」,主因可能是盡量減輕其「公共援助」的財政承擔。過去五年,政府在此項開銷上已增加近九成。
香港人口愈趨老化,是不爭的事實。一九九九年,超過六十五歲的人口為數已近七十萬,約佔人口百分之十。二十五年後,老人比率將上升至百分之二十,即在九百萬市民中,有一百八十萬名老年人。以香港整體社會來說,今天每五名就業的市民,便要間接供養一位退休人士。二十年後,這比例將上升至三比一!
毫無疑問,香港需要一個健全的退休保障計劃,但「強積金」絕非這樣的一個計劃。其實特區政府可力排眾議,重新引進於一九九四年嘗試推行由政府直接辦理的「老人退休計劃」(Old Age Pension Scheme, 或OAPS)。這計劃雖然有許多不盡人意的地方,但起碼可使所有退休或失業人士,隨時隨地可享受比貧窮線稍高的生活水平,過著較具人性與尊嚴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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